4JYLD59cDRp yrd.huanqiu.comarticle孕期被恶意调岗,能说“不”吗?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e3pu6i31u学习 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职场中,怀孕的准妈妈们应该享有特别的关怀和保护。如果在孕期被恶意调岗,我们能说“不”吗? 下面,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邱某某系湖北襄阳某包装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四年多,从事仓库管理员岗位。2016年4月邱某某怀孕(二孩)。8月30日,邱某某身体突然出现不适,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请假休息。第二天,邱某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和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公司批准她休息10天。9月9日,邱某某忽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她9月10日直接到包装生产线上班。 该公司的生产线岗位工作时间为白班、夜班“两班倒”,需要频繁弯腰、下蹲,而且有负重。接到调岗通知后,邱某某数次向公司提出其岗位劳动强度大,自己已经怀孕,不适合夜班及长时间的加班工作,更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请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均遭到公司方拒绝。9月19日,邱某某上夜班,因为无法承受劳动强度和夜班工作,又出现先兆流产症状,考虑到身体无法适应该岗位,只能提出辞职。邱某某将公司恶意调岗并迫使其辞职一事反映到襄阳市襄州区总工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襄阳市襄州区总工会的援助下,邱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襄州区总工会本着调解优先、和谐为本的原则,安排工作人员主动进入公司,对该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意让邱某某继续到仓库保管员的岗位上班。但邱某某不愿意再到公司上班,她想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回家休息待产,希望公司能够给予其相应补偿金。 经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襄州区总工会调解,邱某某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0月。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补发8月、9月工资375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4.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在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本案中,邱某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单位在明知邱某某已怀孕的情况下,还将其工作岗位调到包装生产线,非但未减轻其劳动量,还提高了劳动强度,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邱某某出于其自身情况考虑,准备直接回家待产,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女职工遇到此类争议,综合再就业、社会保险缴纳、女职工个人情况等因素,也可以选择恢复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了两周保胎假,完成了正常的请假手续,并交接了工作。李某某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李某某不同意,认为以目前自身情况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李某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其递交辞职报告。1月24日,李某某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李某某的诉说并做了详细记录,随后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并告知其违反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辩称李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劝退不是辞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李某某指派了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司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后,考虑到如果败诉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主动要求调解。2019年3月12日,仲裁庭进行裁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不辞退李某某,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工作。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将怀孕女职工调整到相对繁重的工作岗位,然后以女职工不服从调整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以达到辞退女职工的目的。这种做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当孕期被单位恶意调岗,或安排夜班、加班等高强度劳动时,我们都有勇敢说“不”的权利。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1727056679079责编:岳芳青江苏女性172705667907911[]//img.huanqiucdn.cn/dp/api/files/imageDir/23beb015ac983e45912a4a531748961a.png
学习 妇女权益保障法 在职场中,怀孕的准妈妈们应该享有特别的关怀和保护。如果在孕期被恶意调岗,我们能说“不”吗? 下面,我们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邱某某系湖北襄阳某包装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四年多,从事仓库管理员岗位。2016年4月邱某某怀孕(二孩)。8月30日,邱某某身体突然出现不适,经医疗机构诊断有先兆流产症状,医生建议请假休息。第二天,邱某某向公司递交了请假条和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公司批准她休息10天。9月9日,邱某某忽然接到公司通知,要求她9月10日直接到包装生产线上班。 该公司的生产线岗位工作时间为白班、夜班“两班倒”,需要频繁弯腰、下蹲,而且有负重。接到调岗通知后,邱某某数次向公司提出其岗位劳动强度大,自己已经怀孕,不适合夜班及长时间的加班工作,更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请求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均遭到公司方拒绝。9月19日,邱某某上夜班,因为无法承受劳动强度和夜班工作,又出现先兆流产症状,考虑到身体无法适应该岗位,只能提出辞职。邱某某将公司恶意调岗并迫使其辞职一事反映到襄阳市襄州区总工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在襄阳市襄州区总工会的援助下,邱某某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该包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襄州区总工会本着调解优先、和谐为本的原则,安排工作人员主动进入公司,对该公司管理层人员进行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宣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同意让邱某某继续到仓库保管员的岗位上班。但邱某某不愿意再到公司上班,她想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回家休息待产,希望公司能够给予其相应补偿金。 经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襄州区总工会调解,邱某某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同意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6年10月。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补发8月、9月工资375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4.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在人社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本案中,邱某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仓库保管员,单位在明知邱某某已怀孕的情况下,还将其工作岗位调到包装生产线,非但未减轻其劳动量,还提高了劳动强度,单位的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邱某某出于其自身情况考虑,准备直接回家待产,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女职工遇到此类争议,综合再就业、社会保险缴纳、女职工个人情况等因素,也可以选择恢复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李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了两周保胎假,完成了正常的请假手续,并交接了工作。李某某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李某某不同意,认为以目前自身情况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李某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其递交辞职报告。1月24日,李某某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了李某某的诉说并做了详细记录,随后通过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并告知其违反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辩称李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无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劝退不是辞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李某某指派了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司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后,考虑到如果败诉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遂主动要求调解。2019年3月12日,仲裁庭进行裁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同意不辞退李某某,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工作。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将怀孕女职工调整到相对繁重的工作岗位,然后以女职工不服从调整安排,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以达到辞退女职工的目的。这种做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当孕期被单位恶意调岗,或安排夜班、加班等高强度劳动时,我们都有勇敢说“不”的权利。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